首页 > 新闻 > 新闻详文:北京金融法院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助推中国数字经济规范化

北京金融法院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助推中国数字经济规范化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1日 16时03分47秒   新闻类型:广域新闻    访问次数:2367
字体: 初始 添加收藏 分享给好友

北京金融法院在2021年3月18日成立,是续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的专业性金融法院,一个管辖范围在上海,一个管理范围在北京,而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权限某些领域更强,如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详细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挥专业审判职能 保障金融战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正式发布”。下面是节选原话:

“《规定》共十三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规定》的主要创新之处有:一是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二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三是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

第一条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

第三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以及证券推荐保荐和持续督导合同、证券挂牌合同引起的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

北京金融法院官方地址:https://bjfc.bjcourt.gov.cn/

北京金融法院与之呼应的则是北京证券交易所(9月3日成立),新三板股权融资、股份交易,这是属于基础层,公司初创融资的股权分配交易可能出现的纠纷是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常见的问题,上升到精选层后则和承销商保荐人,公开向市场募资交易,涉及价格,涉及公司业绩财务披露是否属实,或新闻造假等问题,这些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承接业务:股权登记、股权转让、股份交易、监管、退市等职能,而在这些环节出现的关联金融纠纷,则由北京金融法院承接,也可以说是对新经济纠纷的一个调节纠错机制,由于涉及中小企业初创股权融资,所以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权面向的是全国,鼓励创新,允许试错纠错,不断突破不断总结,让市场不断促进发展。

下面是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官方地址: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11351.html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相对于欧美金融证券发达市场,面对股权、股份、融资、财务披露误导等产生的纠纷,成立专业的处理机制,我们才刚刚起步,尽管中国上海证券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所都在1990年成立,但过去30年一直没有特别专业处理此类经济纠纷问题,法院处理过程也仅仅划分在普通民商纠纷当中,对于股权融资、股份买卖交易属于民事行为,仅仅靠行政处罚监管又是远远不能达到化解纠纷促进投资效果。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让中国经济尤其是数字经济的主力中小企业得到矛盾处理优化中心,让有质量的公司更加充满活力获得资金,让违规欺市行为及时带上枷锁制止,将是下一阶段发展新的开始。